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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须知
2018-07-24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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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24

来 访 须 知 

一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、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、申诉,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。

二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、申诉,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,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、申诉,可以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口头提出,检察人员接受个人的口头控告、申诉时,应制作笔录,经控告、申诉人核对无误后,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。

三、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,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,否则,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四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、申诉后,依据管辖规定,按照归口办理,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。

五、集体来访者,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表。

六、来访者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,有权要求回避。

七、来访者要服从管理,不得大声喧哗,不得损害接访场所的公物。

八、来访者不得妨碍检察人员履行公务,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。对违反者,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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